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摊派的;

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的;

有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