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摊派的; 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的; 有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情形的。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