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在文教卫生、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发生严重事故的;
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
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