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