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