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