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十一章 目录 第一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