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零八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一百零八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零八条 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七条 目录 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