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192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本党经费的收入如左各项:

党费党员每月收入在三十元以内者,月缴党费两角;但无收入及月薪不满二十元者,得由地方斟酌情形核减之;在三十元以上至六十元者缴一元;六十元以上至八十元者缴百分之三;八十元以上至百元者缴百分之五;在一百元以上至二百元者缴百分之十;二百元以外者特别征收之。失业工人及在狱或在S.Y.的党员均免缴党费。

党内义务捐由地方执行委员会酌量地方经费及党员经济力定之。

党外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