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192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凡党员有犯左列各项之一者,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必须开除之:

言论行动有违背本党党纲章程及大会和各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

无故联续三次不到会;

无故欠缴党费三个月;

联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

不守纪律经各级执行委员会命令其停止出席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

泄漏本党秘密。

地方执行委员会开除党员后,必须报告其理由于中央及区执行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