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192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凡党员有犯左列各项之一者,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必须开除之:
言论行动有违背本党党纲章程及大会和各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
无故联续三次不到会;
无故欠缴党费三个月;
联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
不守纪律经各级执行委员会命令其停止出席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
泄漏本党秘密。
地方执行委员会开除党员后,必须报告其理由于中央及区执行委员会。
言论行动有违背本党党纲章程及大会和各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
无故联续三次不到会;
无故欠缴党费三个月;
联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
不守纪律经各级执行委员会命令其停止出席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
泄漏本党秘密。
地方执行委员会开除党员后,必须报告其理由于中央及区执行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