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19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全国代表大会或临时会议之代表人数,每地方必须派代表一人,但人数在百人以上者得派二人,二百人以上者得派三人,以上每加百人得加派代表一人。未成地方之处,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令其派出代表一人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