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四章 省的组织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省的组织 第二十九条 各省有两个市或县委员会以上,中央委员会认为有组织省委员会之必要时,即派员到该省召集省代表大会,由该代表大会选举省委员会(简称省委)。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