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1923年) 第二章 组织 第七条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1923年) 第七条 第二章 组织 第七条 各区有两个地方执行委员会以上,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有组织区执行委员会必要时,即派员到该区召集区代表会,由该代表会推举五人组织该区执行委员会;并推举候补委员三人,如委员因事离职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委托一个地方执行委员会暂时代行区执行委员会之职权。区之范围,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并得随时变更之。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