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1923年)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1923年) 第五条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各农村各工厂各铁路各矿山各兵营各学校等机关及附近,凡有党员五人至十人均得成立一小组,每组公推一人为组长,隶属地方支部,不满五人之处,亦当有组织,公推书记一人,属于附近之区或直接属于中央。(如各级所在地尚无地方支部时,则由区执行委员会直辖之,未有区执行委员会之处,则由中央直辖之。)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