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1923年) 第三章 会议 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1923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会议 第十三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召集全国代表临时会议。有三分之一区代表全党三分一之党员之请求,中央执行委员会亦必须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