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1987年) (七)
(七) 第三十三条第一段前面增加一段:“企业和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这些基层党组织应以主要精力加强党的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支持行政负责人按规定充分行使职权,并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原第一段中“企业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不设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领导本单位的工作。”改为:“尚未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不设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领导本单位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