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1987年) (一) 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1987年) (一) (一) 第十一条第一段中“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不经过预选,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选举。”改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