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1987年) (十) 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1987年) (十) (十) 第四十八条“在需要对下属单位实行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党组的职权和工作任务,以及是否把这些部门的党组改为党的委员会,由中央另行规定。”改为:“在需要对下属单位实行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是否建立党委,党委的职权和工作任务,由中央另行规定。” (九)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