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章程(2012年) 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章程(2012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八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