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章程(2007年)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章程(2007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