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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章程(199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第二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第二十六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 第二十八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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