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章程(1997年)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章程(1997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