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章程(1982年) 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章程(1982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分别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