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章程(198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党的顾问委员会,并听取和审查它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