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章程(1982年)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章程(1982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党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