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章程(1922年)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中国共产党章程(1922年) 第五条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一地方有两个干部以上,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许可,区执行委员会得派员到该地方召集全体党员大会或代表会由该会推举三人组织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并推举候补委员三人---如委员因事离职时,得以候站委员代理之,未有区执行委员会之地方,则由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派员召集组织该地方执行委员会,直接隶属中央。区执行会所在地方得以区执行委员会代行该地方执行委员会之职权。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