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024年) 第八章 巡察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024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八章 巡察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党组织实现巡察全覆盖。 其他党组织需要开展巡察工作的,应当通过上级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党委(党组)批准。 第八章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