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017年)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017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