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017年)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01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