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01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