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01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