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1990年)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1990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三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