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2014年)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201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