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党章(1945年)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党章(1945年) 第六十五条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五条 党的中央委员或候补中央委员,如有严重地破坏党纪的行为,中央委员会有权开除其中央委员或候补中央委员直至开除其党籍,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中央委员之赞成,方能认为有效。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