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党章(1945年)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党章(1945年) 第六十三条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三条 凡在工作中,表现自己是完全忠于党与人民的事业,是遵守党和革命政府纪律的模范,在实现党的纲领、党的政策和中央及上级组织的决议中富于创造性,出色地完成党的任务,取得人民群众真诚拥护的党员与党的组织,得给予奖励。 第十章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