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党章(1945年) 第四章 党的省及边区之组织 第四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党章(1945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党的省及边区之组织 第四十五条 省或边区代表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及撤换与补选之委员,须经省或边区委员会批准后,方能发生效力。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