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党章(1945年) 第二章 党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党章(194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党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凡关于全国性质的问题,在中央没有发表意见和决定以前,各部分和各地方党的组织及党的负责人,除自行讨论及向中央建议外,均不得自由发布意见和决定。凡关于地方性质的问题,党的地方组织有自主决定之权;但不得和中央及上级的决定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