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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章(1928年) 第八章

第八章 党的全国会议

(32) 党的全国会议按通常规例,一年召集两次。全国会议的成份及选举率(每若干人选举一代表)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33) 党的全国会议决议案,经过中央委员会审定后才发生效力。 (34) 党的全国会议开会时,如恰当共产国际世界大会之前,经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之同意,可以选举参加共产国际世界大会之代表。
(31) 目录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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