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3年) 第三章 监督制度 第三节 述职述廉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3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监督制度 第三节 述职述廉 第二十条 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第十九条 目录 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