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3年) 第三章 监督制度 第二节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3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制度 第二节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第十八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