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 第三章 党委(党组)的监督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党委(党组)的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