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 第八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