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七条 来大陆的台湾居民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可以缩短其停留期限,限期离境,或者遣送出境。 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不予批准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遣送出境。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