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情形的,在处罚执行完毕6个月以内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