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五条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独或者并处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情形的,在处罚执行完毕六个月以内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