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四章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出入境检查 第十九条 内地公民往来香港、澳门以及港澳同胞来往内地,须向对外开放口岸或者指定口岸的边防检查站出示出入境证件,填交出境、入境登记卡,接受查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 (一) 未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件、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 (二)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件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冒用他人往来港澳通行证件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的; (三) 拒绝交验证件的。 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并可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