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三条 港澳同胞来内地后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次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澳门。港澳同胞无论在香港、澳门或者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均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港澳同胞回乡证。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