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