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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起草法律、行政法规的程序,参照适用本规定。

中国保监会与国务院其他部委联合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1999年7月2日发布的《保险行政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保监发〔1999〕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