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5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询问听证参加人;

调取并审核有关证据;

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