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5年) 第四章 处罚 第二节 权利告知 第四十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5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处罚 第二节 权利告知 第四十四条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有改变的,应当重新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三节